行政復議期間強拆怎么辦?
韓峰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8-03 11:30:4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根據上述規定,在復議、訴訟法定期限內,應當停止執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
復議權和訴訟權是當事人所享有的法律賦予的法定權利,任何人不得因任何事由而隨意剝奪。行政機關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常常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造成雙方不平等的關系,侵害征拆人合法權益。
行政復議期間強拆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建議及時咨詢律師,啟動法律程序維權,保障相應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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