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有關土地征收的規定?
安曉雪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7-23 10:12:53
根據《物權法》第42條的規定,土地征收的有效條件有三,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及依法進行征收。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有上述法條(六)的兜底情形,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圈地進行房地產開發或者建設工業園區,常常將項目冠以“公共利益”之虛名大搞特搞。基于此,理性的判斷是很重要的。
《物權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土地征收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該法第43條進一步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這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及工作人員以公共利益為名,濫用征收權力,損害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助于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彌補因公共利益的概念抽象而產生的缺陷。另根據《立法法》第8條第6項的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加以規定。
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限
第四十五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基本農田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準權限為:
(1)基本農田以外不超過35公頃的耕地;
(2)不超過70公頃的其他土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前述土地征收后,應報國務院備案。
同時,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條的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征收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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