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期間強拆合法嗎?
楊勇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7-17 10:40:2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亦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根據這兩條規定,是否意味著行政機關可以不等復議、訴訟期限屆滿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實踐中普遍對上述規定進行簡單的理解,以期能為實踐操作提供切實可行的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备鶕鲜鲆幎?,在復議、訴訟法定期限內,應當停止執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
眾所周知,復議權和訴訟權是當事人所享有的法律賦予的法定權利,任何人不得因任何事由而隨意剝奪。行政機關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常常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造成雙方不平等的關系,侵害征拆人合法權益。
征拆人相對于行政機關來說是“弱勢群體”,法律為了體現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從而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害,法律特別規定行政相對人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法律為行政相對人提供的行政救濟途徑,也是對行政機關形成了一種法律上監督,從而對行政機關公權力的行使形成約束,防止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或超越職權行事。如此一來,看似不平等的關系,因為行政救濟的設定而獲得法律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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