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違建的法律依據?
張貴川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7-08 11:02:13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65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城鄉規劃法》第68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拆除措施。該條規定與《行政強制法》第44條之規定相對應,均確認了對此類違建行政機關有權直接強拆,而無需申請司法強拆。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明確,此類違建法院不會作出非訴執行裁定。
《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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