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辦搞協議拆遷有沒有什么貓膩?
楊勇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7-08 10:23:58
協議拆遷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要進行非農業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因此,要使用集體土地需要辦理征收手續,而不能簡單的通過雙方協商就將集體土地用于建設用地;此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征收主體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開發商顯然不符合此規定。而協議拆遷,法律對此沒有任何規定。
協議拆遷突破了現有法律框架,為現行法律所不容許
在司法實踐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魯行終1347號行政裁定書認為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法律規定進行征收之外,人民政府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為均缺乏法律依據,也為現行法律所不容許。
廣大被拆遷人需要高度警惕:由于協議拆遷并不是通常意義上的政府征收行為,而是民事主體之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基于簽訂協議建立起的民事合同關系,因此,協議拆遷所達成的“補償協議”屬于民事協議,而不屬于行政行為。
實踐中,協議拆遷違約的例子數不勝數,被拆遷人的維權成本往往很高,雙方即使去打官司,開發商如果沒有錢,被拆遷人通常很難獲得補償。在這種情況下,被拆遷人的利益幾乎很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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