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違章建筑的界定與處理?
趙遠池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7-07 10:42:22
小區違建范圍及處罰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五)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六)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七)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八)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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