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下達強拆令怎么辦?
張貴川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6-30 13:47:17
最高院2012年發布的相關《通知》中再次明確規定,“裁執分離”是改革的方向,法院裁定,政府實施是總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到了政府實施這一最后環節,被拆遷人連強拆行為違法都未必能訴,有的法院會認為行政機關的強拆行為是對法院裁定的執行行為,而不是一個行政行為。即使法院對強拆違法之訴予以了立案,也往往只會就強拆行為本身(如政府在組織實施過程中是否傷了人、砸毀了貴重物品等)進行審查,而不會涉及強制執行裁定合法與否的問題。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這個非訴執行裁定是不能上訴的,只能依法申請再審,走審判監督程序。《行政訴訟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當然,從開拓思路的角度講,被拆遷人此時還可以嘗試去找一找檢察院,爭取檢察院提抗訴。但根據2015年最新的《適用解釋》,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必須在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等前提下才可提出。
強制拆除裁決的下達對于廣大被拆遷人而言是極為不利的,可供救濟的渠道非常有限,而且很可能并不能阻止房屋遭到強拆。避免陷入這一“絕境”的最有效辦法,就是將維權的時點大幅“前提”至征收補償決定作出之時。如果及時對這一補償決定提起復議或者訴訟,那么強拆自然就不會那么快的到來,留給被拆遷人去協商、溝通、博弈的機會就還會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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