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建筑拆除有賠償嗎?
顧偉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6-13 14:35:38
通常情況下,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原告請求國家賠償,沒有合法權益受損的事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行政賠償案件中,根據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
原告的損失確實是存在,需人民法院酌定損失時,亦應當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的客觀事實,有理有據、相對客觀地酌定損失數額,絕對不能完全憑法官的主觀感知任意地酌定損失數額。
拆除違法建筑,鋼筋、水泥、磚瓦等建筑垃圾,不具有可回收利用的價值,通常不應予以行政賠償。只有存在可回收利用的鋼架結構等特殊材料,因行政機關未妥善保管造成無法回收利用的,方可予以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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