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一下,對于2008年以前的違建是怎么認定的呢?
趙遠池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5-28 16:27:14
2008年之前鄉村的規劃建設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當中列明了農業用地和非農業用地以及建設用地相關的用地規劃,其中包括農村的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和鄉鎮事業單位用地等等這些基本的土地利用規劃,而對規劃的法律涉及很少。僅僅是土地利用的現狀或是土地利用的一種方式。
所以2008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能不能調整2008年以前所建的房屋呢?依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法的溯及力必須是從法律法規實施之日起,也就是說2008年的《城鄉規劃法》無法調整2008年之前的集體土地鄉村用地以及鄉村建設用地的土地利用規劃,2008年以前只能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是法律的適用問題。
認定一處建筑物、構筑物是不是違法違規違章,要看建設者建造當時的法律和法規的具體規定。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無論是哪個時期,建設者不經批準就建造房屋是不行的。還有無論是過去“大隊“,還是后來的村委會包括村民代表大會都無權最終批準建設者建造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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