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早就拆遷了,安置房延遲三年多未交付。怎么辦,請問有沒有補償?
趙遠池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3-06 13:52:00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首先就是安置補償費方面的責任。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屋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費用的標準各地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其次就是違約責任。拆遷人違反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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